环球通讯!每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成都修订出台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

日前,记者从成都市科技局获悉,市科技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修订制定的《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新办法自2023年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新办法的变化,包括首次将向成都市企业输出技术成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纳入主体支持范畴,明确提出资助经费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项目团队及个人等等。

据悉,之前印发的《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近3年来,在蓉高校院所输出到本地技术成交金额年均增长39%,成都市企业吸纳全球技术成交金额年均增长28%;新增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7家……虽取得部分成效,但目前成都市重点产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不足,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较弱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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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就地转化,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从而支撑成都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聚焦四大方面 全方位助力科技成果在蓉就地转化

《管理办法》相较于原来的《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扩大了支持业务范围、主体范围,细化了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分层分类支持,强化了对技术经纪(经理)人的支持培育。

聚焦科技赋能产业“建圈强链”

《管理办法》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紧迫现实需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力量和国内外科研成果向成都市产业聚集,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强化科技赋能稳链补链延链强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聚焦高校院所成果在蓉就地转化

《管理办法》加强对在蓉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蓉创新创业、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的政策激励,进一步激励在蓉高校院所向成都市企业输出转化更多优质技术成果。

聚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管理办法》鼓励在蓉企业吸纳转化更多优质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成果,推动国内外更多技术成果来蓉转化。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管理办法》鼓励大力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财政资助方式分层分类给予引导资助,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繁荣发展,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允许财政资助专项经费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直接奖励对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贡献的服务人员,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和服务人员技术研发和转化的积极性,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技术交易活动主体、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交易活动资助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的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及材料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对输出方的支持中新增了对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成果的在蓉医疗卫生机构及经省市备案的我市新型研发机构两类主体。在对吸纳方的支持中,扩大了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支持范围,将我市企业购买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及经省市备案的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成果纳入支持。

三方协同发展

资助对象:

输出方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式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成果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及经省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及经省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式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

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直接提供技术交易服务并成功促成技术交易的我市技术转移机构。

每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后补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资助经费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项目团队及个人。

(二)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对技术交易中介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后补助,每个中介机构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形成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激励机制

交易服务资助:

《管理办法》在技术转移机构的引进落户、培育升级、综合业务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并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单列,分级分层分别给予相应支持政策,同时优化了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一)对新引进行业知名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成立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或持股不低于30%新组建机构的,落地运营一年后,综合绩效考评为优秀,给予200万元后补助。

(二)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在蓉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后补助。

(三)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对经第三方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为优秀、良好、中等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后补助。

除此之外,为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还新增了对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的支持。对相关资助经费安排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及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直接激励,有利于技术转移服务队伍培育发展。

关键词: 技术转移 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